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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莞台商子弟學校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

作者: 吳云 来源: 网络   日期:2023-09-26 13:55

東莞台商子弟學校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3年9月6日行政會議訂定

 

一、東莞台商子弟學校(以下簡稱本校)為處理職員工人事獎懲事件暨討論、建議 重大人事問題,特設立「人事評議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人評會)。

二、人評會由委員9人組成,行政副校長、中學部副校長、小學部副校長、 幼兒園園長、人事主任、人事副主任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各一級單位主管中聘任一人擔任,職員代表由校長聘任2人擔任,由行政副校長擔任人評會主席。

  (一)人評會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
  (二)人評會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,得指派副校長擔任主席。

  (三)人事主任為人評會執行秘書兼會議召集人,負責提供相關法令及各項紀錄、 文件之保管、製作。

  (四)人評會之開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 為通過;原則上主席不參加表決,但可否意見相同時取決於主席。

  (五)人評會議決後送校長覆核。校長對人評會之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,交回覆議;對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,得變更之。

三、人評會委員之聘期,當然委員依其職務之聘期,聘任委員聘期為一學年,並 得續聘之。

四、人評會審議項目如下:

  (一)職員工記功、記過以上獎懲案件。

  (二)職員工資遣案件。

  (三)職員工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考核列為丁等,應予解聘之審議事項

    1.職員工挑撥離間或誣告濫告,情節嚴重,經疏解無效,有確實證據。

    2.廢弛職務情節重大,嚴重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。

    3.曠職連續達三日或一學年內累計達七日。

    4.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,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。

    5.違反性平教育法。

    6.違反正向管教相關法令。

    7.違反保密協議,對於經管業務或涉及事項違法拍照、錄音、錄像,包括但不限於口頭、書面、電子形式、網絡形式等散播學校非公開資訊。

(四)職員工特殊案件(包括但不限於調職、降級、降薪、解聘或不續聘等)。

(五)校長交議事項。

  (六)其他重大人事問題之討論、建議。

五、人評會對評議事件如有疑義,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。如評議事件涉及停職、免職案件,人評會應指定期限由當事人提出答辯書,或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事實。當事人如未提出答辯書或列席陳述意見,人評會得逕為決議。

六、人評會對牽涉刑責之評議事件,應配合司法、警察機關之偵審,人評會之決 議原則上不受司法、警察機關偵審結果之影響。但評議事件應以刑責是否成 立為斷者,人評會認有必要時,得議決於刑事確定前,停止審議程序。  

七、人評會委員對評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行迴避:

  (一)委員為接受評議事件之當事人。

  (二)與己身有利害關聯之事件。

  (三)委員現為或曾為被評議事件當事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。如應行迴避人員致造成人評會無法開議時,人評會主席應另聘臨時委員始得開議,事畢臨時委員應即解除職務。

八、參與人評會會議人員,應嚴守秘密,違者,如係委員應解除職務,如係列席 人員或臨時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議處,並不得再被聘為人評會委員。

九、人評會之開會應作成記錄,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。人評會如為懲處之決議,應於七天內作成決議書並將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其單位最高主管。當事人對決議事項如有異議,應於接獲決議通知書後七天內,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直屬單位最高主管提出申覆,逾期該決議事項即為確定。

單位主管接獲申覆書後,應於七天內提報人評會再為審議。經再決議案件即 為確定,當事人不得再提出異議。

十、有關職員工獎懲標準,依據本校「職員工獎懲要點」暨相關法令辦理。

十一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